民法典中无效婚姻的共同财产怎么分?
我和伴侣的婚姻被判定为无效,但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有不少共同财产。我不知道这些财产该怎么分,是和正常离婚一样分割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对于无效婚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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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无效婚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无效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简单来说,就是在无效婚姻中,双方首先可以自己商量如何分割共同财产。这种商量是基于双方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比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或者考虑到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来达成分割协议。 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比如,在婚姻无效是因为一方重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得到更多的份额。同时,如果是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在财产处理时,不能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是为了保护合法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共同财产的认定也很关键。一般来说,在无效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劳动、经营等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对于个人财产,如一方在同居前就拥有的财产,通常仍归个人所有。比如一方在同居前购买的房产,没有特殊情况,就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总的来说,无效婚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正常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有所不同,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协商不成时依靠法院的公正判决,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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