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情况下如何离婚?


在婚外情的情况下想要离婚,通常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两种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离婚的各项事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经过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则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涉及婚外情的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如果能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可能会对无过错方更有利。总之,在选择离婚方式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协议离婚是比较便捷的方式;如果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