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涉外婚姻指的是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之间的婚姻。当涉外婚姻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时,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准备一些材料。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是选择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可能涉及到送达、期间等特殊规定。比如,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通过使领馆送达等多种方式。并且,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总之,涉外婚姻办理离婚手续在程序和要求上与国内普通婚姻离婚有一些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