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没有领结婚证该如何离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结婚以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为法定要件。如果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从法律层面来讲,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关系和可能产生的纠纷就没有法律约束。 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若要分开,需按照离婚程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结束关系,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这种关系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双方自行分开即可,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则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