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查不到结婚档案该怎么离婚?
我和对象打算离婚,去民政局办理时,工作人员却查不到我们的结婚档案。现在我俩都很发愁,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才能顺利离婚,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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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查不到结婚档案的情况下,离婚的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对于这种事实婚姻,如果要离婚,可以先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办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即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问题,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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