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现场勘测工作笔录能否作为新证据?
执行现场勘测工作笔录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作为证据,但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首先,从证据的合法性角度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笔录的程序必须合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于现场勘测笔录而言,同样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勘测人员要有相应的资质,勘测过程要符合规范等。如果程序违法,比如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如浙江高院裁判的相关案例中,现场勘查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案涉勘验笔录就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那么该笔录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其次,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分析,仅凭借执行现场勘测工作笔录本身,往往证明力是有限的。因为它可能只是反映了某个特定时刻、特定场景下的情况,可能存在片面性。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仅有现场勘测笔录关于货物存放情况的记录,还不足以证明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合同文本、双方的沟通记录、货物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
最后,关于笔录能否作为新 证据,还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阶段。如果在之前的审理过程中,该笔录已经经过质证和审查,且没有新的事实或情况出现,那么一般就不能再作为新证据提交。但如果是在新发现的事实基础上,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比如之前的笔录存在重大遗漏或错误,经过合法程序补充或修正后,在符合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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