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管辖权如何成立?


在法律诉讼中,异地管辖权指的是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之外的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管辖权的确定十分重要,它关乎案件能否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公正处理。 一般情况下,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且在外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该地就成为其经常居住地,此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例如,甲起诉乙,乙的户籍在A地,但乙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B地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即便被告在异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辖。另外,像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这些规定都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找到依据。 在涉及合同纠纷时,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异地的某个法院管辖。 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要使异地管辖权成立,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是通过协议约定管辖,又或是专属管辖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准确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管辖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