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应该如何评价?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曾经施行的一项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制度,以下是对其多方面的评价: **起源与发展**:劳动教养制度的构想最初产生于1955年的内部肃反运动。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成为其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 **积极作用**: - **维护社会稳定**:在特定历史时期,劳动教养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它可以及时处理一些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防止这些行为进一步发展,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定。 - **教育改造人员**:该制度的核心是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通过劳动教养,许多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失足者得到了教育和纠正,重新回归社会。至2001年,劳教制度已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 - **补充预防犯罪体系**:在我国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劳动教养制度作为预防犯罪法律制度的一种补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过一定作用。 **存在问题**: - **合法性存疑**:《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设定;《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直接与这些法律的规定冲突。 - **执法监督不足**:执法主体方面欠缺监督机制,可能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不规范、不公正的情况。 - **程序欠缺正义性**:在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可能具有肆意性,对象欠缺法定性,处罚期限长期化,处罚强度欠缺适当性等。 **发展趋势**: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进步、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变革以及相关法律的相继出台,劳动教养制度已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最终被依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