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主体该如何审视?


在探讨特殊防卫权主体之审视问题前,我们先来理解特殊防卫权这个概念。特殊防卫权,也被叫做无限防卫权,指的是公民在面对特定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审视特殊防卫权主体,首先要明确主体的范围。一般来说,任何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特殊防卫权的主体。只要是面临法律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的人,都有权行使特殊防卫权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比如,当一个女性遭遇强奸这种严重暴力犯罪时,她就可以作为特殊防卫权主体,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即便导致犯罪人伤亡,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所有人都能毫无限制地行使特殊防卫权。主体需要正确认识面临的危险情况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如果错误判断,将一般的违法行为当作严重暴力犯罪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可能就无法构成特殊防卫权。例如,两人发生口角,一方只是有轻微的推搡动作,另一方却误以为是要实施杀人行为而进行过度反击,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特殊防卫。 此外,主体在行使特殊防卫权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再实施所谓的“防卫”,就不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了。比如,抢劫犯抢完东西后已经逃离现场,此时受害者再去攻击抢劫犯,就不能认定为特殊防卫。 审视特殊防卫权主体,需要综合考虑主体是否面临法律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是否正确认识危险情况以及防卫行为是否在犯罪行为进行时实施等多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主体是否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特殊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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