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案件怎样执行拘留?
我涉及一个留置案件,现在不太清楚后续拘留是怎么执行的。不知道执行的流程是什么,由哪个部门来操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了解一下留置案件执行拘留的相关情况,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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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置案件中执行拘留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严谨性的重要环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一项调查措施。而拘留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在留置期限届满前作出移送决定。当留置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时,就要启动拘留程序。 具体执行流程如下: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执行拘留的主体通常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拘留决定后,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在执行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拘留证。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此外,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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