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该如何执行?
我是一个债权人,债务人欠我钱一直不还,我已经申请强制执 行了。但发现他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我担心这样就没办法执行他的财产来还我的钱了。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执行他这套住房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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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时,其执行情况并非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这一概念。它指的是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如果这套唯一住房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法院不能直接对其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可以采取查封措施,限制房屋的交易流转。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例如,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价值过高,明显超出其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可以在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或预留一定的租金后,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将其他住房转移,仅保留这一套住房,法院也会认定该住房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从而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遵循公平、合理、适当的原则,既 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所以,当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范围,以便法院作出合理的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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