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剥夺的是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指的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我们分别来了解剥夺政治权利所剥夺的权利以及其执行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以下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加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也没有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资格。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简单来说,被剥夺者不能自由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出版政治性刊物,也不能参与相关的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活动。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也就是不能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不过,在这些单位中担任非领导职务是允许的。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要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在管制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 此外,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权利也被剥夺。例如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罪犯自然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以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才开始计算。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措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