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又无义务承受人的该如何执行?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遇到义务人没有义务承受人这种情况。现在不知道该怎么继续执行下去了,是会直接终止执行,还是有其他的办法呢?我想了解在法律上针对这种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情况,执行程序到底该怎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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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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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如果遇到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情况,相关的处理是有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义务承受人,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当义务人出现特定情况(比如死亡、终止等)时,依法承接该义务人义务的人。比如公司合并后,合并后的新公司就可能成为原公司义务的承受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也就是说,当出现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情形,并且同时满足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个条件时,执行程序就会终结。 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到此结束,法院不会再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同时符合无财产和无义务承受人这两个条件。如果只是暂时没有发现义务承受人,但有证据表明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执行程序还是会继续进行,法院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执行操作,比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一开始看似无义务承受人,但之后发现了新的情况,找到了义务承受人,执行程序就可能会恢复继续执行。比如,原本以为义务人没有继承人,但后来发现有隐藏的继承人愿意承担义务,这时就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要求新的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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