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如何行使?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票据法》对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行使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票据上进行一些特定的操作,这些操作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常见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这就好比你开了一张支票给别人,从你把支票交给对方那一刻起,出票行为就完成了。《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比如你拿到一张汇票,想把它转让给别人,就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来实现。《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一般来说,只有汇票才有承兑这个行为。《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如果票据上有保证人,当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接下来,我们看看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是主票据权利。比如你拿着一张到期的汇票,就可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你拿着票据去要求付款,但是被拒绝了,你就可以向之前转让票据给你的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要求还钱。《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比如,持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如果超过期限,可能会丧失对某些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总之,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行使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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