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追索权该如何行使?

我手里有一张票据,现在到了该兑付的时候却遇到问题,无法正常拿到款项。我听说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但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是直接找票据上的相关人员要钱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走什么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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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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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票据追索权的行使。首先,行使票据追索权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简单来说,就是当票据到期不能拿到钱,或者在到期前出现了承兑人拒绝承兑、相关人员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等情况时,持票人就可以考虑行使追索权。其次,行使票据追索权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形式要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再者,关于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持票人确定可以行使追索权后,需要通知前手。《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最后,持票人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也有明确规定。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综上所述,票据追索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实质和形式要件,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持票人可以依法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在实际操作中,持票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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