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涉及赠与的情况下,赠与撤销权是怎样行使的?


在离婚协议书涉及赠与的情形下,关于赠与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赠与撤销权的概念。赠与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依法享有的撤销赠与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在把东西真正给到对方之前,赠与人可以改变主意,不把东西送出去了。不过,法律对这种撤销权也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条款,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书往往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其中的赠与条款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安排以及财产分割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和整体性。 如果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并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为了保障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平衡和子女的利益,若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会破坏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也可能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 然而,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总之,离婚协议书涉及赠与的,赠与人不能轻易行使撤销权,需要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性质、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等因素。如果在这方面遇到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