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索权该如何行使?

我手里有一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了。我听说我有追索权,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去行使。我想了解下,行使追索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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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权行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追索权是指在票据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当你拿着票据去要钱,但是没拿到,你就可以向其他相关的人追讨这笔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行使追索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比如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示,可能会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 其次,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需要取得相关的证明。这些证明包括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这些证明,就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当满足了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后,持票人就可以开始行使追索权了。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在行使追索权时,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此外,追索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时效限制,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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