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期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会怎样?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目前处于诉讼期。听说在诉讼期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会有不同处理,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下,在这期间发生法定事由具体会产生什么影响?对我的诉讼有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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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期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通常涉及到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通俗来讲,就是本来诉讼时效是一直在计算的,但是因为出现了一些法定的情况,导致权利人没办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这个时候诉讼时效就暂停计算了。等这些法定事由消除以后,诉讼时效再接着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比如说,因为发生了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权利人没办法去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就属于法定事由。从这个事件发生开始,诉讼时效就暂停计算了。等地震、洪水等情况结束了,也就是法定事由消除了,再接着往后计算六个月,诉讼时效才届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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