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代位权这个法律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找别人要钱,但是债务人不去要,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自己去替债务人要这笔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内容已整合至此)第五百三十五条中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你借给别人钱,有借条等合法的证据证明这个债权关系,而且还钱的时间已经到了。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比如因为债务人不去要钱,导致没办法还你的钱。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具体的行使流程通常是这样的。债权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行使代位权的条件都已满足。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就会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行使代位权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要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在实践中,这些费用的承担和界定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确定。总之,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行使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