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草原法第三十八条怎么解释?

我想弄清楚《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具体含义。我家里在牧区有一些草原,最近在处理草原相关事务时,涉及到了这一条法律,但我不太明白它的意思,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条法律到底规定了什么,对我们家的草原使用和管理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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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这一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涉及草原使用的情况。通俗来讲,就是在搞这些建设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占用草原,如果实在没办法必须占用,就得先经过省级以上政府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是为了保护草原资源,不能随意破坏草原。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草原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从生态角度看,草原可以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从经济角度,草原是畜牧业的重要基础。如果不加以管控,随意进行工程建设等占用草原,会破坏草原生态平衡,影响畜牧业发展。 依据这条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要进行涉及草原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走。未经审核同意就占用草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草原法》第六十三条,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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