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六十九条怎么释义?
我在畜牧养殖行业工作,听说畜牧法第六十九条和我们行业相关,但我不太理解这一条的意思。我想知道这条法律具体讲了啥,对我们养殖户有啥影响,能不能用简单易懂的话解释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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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一条款。 首先,这里提到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可以理解为国家为了保障畜禽质量、安全以及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的一些必须遵守的标准和规定。这些要求涵盖了畜禽的品种、质量、防疫、养殖环境等多个方面。比如,对于畜禽的疫病防控,国家有明确的强制免疫要求;在畜禽的质量方面,也有关于生长周期、肉质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当养殖户或者销售者销售的畜禽不符合这些强制性要求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这意味着销售者不能再继续售卖这些不符合要求的畜禽。 同时,主管部门会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畜禽会被收缴处理,以防止其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和畜牧业的正常秩序。而违法所得就是销售者通过销售这些不符合要求的畜禽所获得的金钱收益,这部分收益也会被没收。 此外,还会对销售者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比如多次违法销售、销售的畜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就会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养殖户和销售者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确保所销售的畜禽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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