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如何解释?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感觉 工资有点低,听说有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说法,我不太清楚这具体是什么意思,是指每个月拿到手的钱不能比规定的最低工资少吗?这里面包不包括加班费、补贴这些呢?想了解下详细解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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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简单来说,就是只要你按照规定正常上班工作了,单位给你的工资不能比这个标准低。
这里所指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关于工资构成,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这些额外的加班费、特殊环境津贴等是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面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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