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离婚冷静期如何能延长呢?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法律规定来看,正常情况下离婚冷静期是固定的三十日,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意愿而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延长离婚冷静期的条款。 不过,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没处理好相关事务,不想在冷静期结束后马上办理离婚,有一个办法是一方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撤回之后,如果之后仍然决定离婚,双方可以再次重新申请离婚登记,这样就相当于开启了一个新的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但要注意的是,频繁撤回和重新申请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成本,而且在重新申请时也要确保符合离婚登记的各项条件。总之,目前没有直接延长离婚冷静期的法定方式,只能通过撤回再申请这种间接方式来达到类似延长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