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出行政诉讼抗诉申请?


行政诉讼抗诉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一种救济途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提出行政诉讼抗诉申请。 首先,我们要明确可以提出抗诉申请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提到的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等。 接着是申请的流程。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在申请时,要提交抗诉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抗诉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同时,还要提交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能够支持自己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申请的时间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抗诉的具体期限,但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建议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裁定有错误后尽快提出申请。 在准备材料方面,除了前面提到的抗诉申请书、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外,还需要准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抗诉申请书要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抗诉的请求事项,以及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整理好,并附上证据清单,注明每份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内容。 最后,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会依法提出抗诉;如果不符合条件,会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果对不予抗诉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