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该怎么办?


离婚起诉指的是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的法律程序。 如果要进行离婚起诉,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接下来是准备起诉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原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等。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和理由(阐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然后就是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并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在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会予以立案。立案后,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 在开庭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需要按时参加庭审,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认定感情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