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情况下,医患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共同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比如病历、检查报告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如果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移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提起鉴定时,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