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附表一应该怎么填?


增值税附表一,全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主要用于反映纳税人销售情况明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填写方法: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 这两项应与主表填写的内容一致。“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则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二、各列填写说明 1. 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分别填写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项(应纳)税额则是根据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 2. 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填写本期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例如,普通发票等。 3. 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有些业务可能没有开具发票,但按照税法规定仍需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部分销售额和税额就填写在此处。 4. 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如果纳税人的销售情况经过税务机关检查后有调整,需要将调整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填写在此列。 5. 第9至11列“合计”:这三列的数据是将前面相应列次的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得出。第9列“合计销售额”等于第1列+第3列+第5列+第7列;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等于第2列+第4列+第6列+第8列;第11列“价税合计”等于第9列+第10列。 6.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如果纳税人存在按照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如提供旅游服务可以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等,应将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填写在此列。 7. 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填写扣除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第13列=第11列-第12列。 8. 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扣除后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对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第14列=第13列÷(100%+对应税率)×对应税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第14列=第13列÷(100%+对应征收率)×对应征收率。 三、各行填写说明 增值税附表一按照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设置了多行,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销售业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分别填写相应行次。例如,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的,就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一行;提供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的,填写在“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这一行。 填写增值税附表一时,务必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税收法规和征管规定。如果填写错误,可能会导致申报的应纳税额不准确,从而面临税务风险。若您在填写过程中仍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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