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附表四应该怎么填写?
我在申报增值税时,遇到了增值税附表四。我不太清楚这里面各项内容该怎么填,比如加计抵减情况、税额抵减情况等,填写时有什么规则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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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附表四主要用于填写税额抵减情况和加计抵减情况。下面我们分情况详细来说。 首先是税额抵减情况。这部分主要涉及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等内容。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在填写时,将本期发生的可抵减费用填入“本期发生额”栏,实际抵减的税额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 然后是加计抵减情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等相关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在填写时,将当期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乘以相应的加计抵减比例,计算出本期可加计抵减额,填入“本期发生额”栏。同时,根据本期应纳税额的情况,确定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并填入相应栏次。 在填写增值税附表四时,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仔细核对各项数据与相关凭证是否一致。如果填写错误,可能会导致纳税申报不准确,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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