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该如何办理?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和,现在我单方面想离婚,但不知道具体该怎么操作。是直接去民政局就行,还是要走其他程序?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又有哪些步骤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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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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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主要有两种办理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两种方式的办理流程和法律依据。 协议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然后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夫妻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这一步非常重要,协议内容要明确双方的意愿和各项安排。然后,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结婚证等。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会给予受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流程大致为:首先,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会在法定时间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并安排开庭时间。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能会出具调解书,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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