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前期获利者,不是嫌犯的情况下会被追赃吗?
在一些集资诈骗案件中,存在前期获利者并非嫌犯的情况。比如某些投资者在不知情下参与集资,前期获得了收益。现在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前期获利者是否会被追赃,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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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前期获利者,即便不是嫌犯,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会被追赃。 首先,需要明确“追赃”的含义。追赃是指在集资诈骗这类案件中,司法机关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追查和收缴,目的是最大程度地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这是基于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维护,确保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同时让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集资诈骗案中,如果前期获利者的获利来源于集资诈骗的非法所得,那么这部分获利就属于应当被追缴的范畴。例如,集资主体用非法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回报,这部分回报就应当予以追缴。 然而,实践中存在判断难题,即如何区分该部分回报是否属于集资主体非法吸收的资金。如果属于集资主体合法财产支付的,则不应当予以追缴。比如,集资主体本身有合法的经营业务和收入,用这部分合法收入向投资者支付回报,那么这部分回报就不在追缴范围内。 另外,如果集资主体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转化了形态,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综上所述,集资诈骗前期获利者不是嫌犯时,是否被追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其获利是否源于集资诈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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