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罪到检察院后怎么争取不起诉?


首先来了解下什么是不起诉。不起诉就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处理决定。 对于偷渡罪,也就是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不起诉有几种常见情形和方法: 一是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比如只是受他人哄骗,初次参与偷渡,刚到边境就因害怕返回,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都有相应的追诉时效,如果偷渡行为发生后,过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检察院也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 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国家发布特赦令,如果包含对偷渡罪相关情形的赦免,也可导致不起诉。 四是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活动通常也会终止,检察院可能不起诉。 另外,要是存在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检察院也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没办法清晰、完整地证明你实施了偷渡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还有,主动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情节也很重要。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配合调查,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理。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偷渡行为的,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院在衡量时也会考虑这种情节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立功是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也能争取宽大处理。 总之,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不起诉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且要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如实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