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案如何处理?


现役军人离婚案在法律上有其特殊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而涉及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军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款是对现役军人婚姻的一种特殊保护。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在军人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必须经过军人的同意。 如果是现役军人自己提出离婚,一般按照普通的离婚程序处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是指现役军人与其配偶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则是指现役军人或其配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在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时,还需要考虑军人的特殊身份和权益。例如,涉及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分割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合理分割。 总之,现役军人离婚案的处理既遵循一般的离婚法律规定,又有其特殊的要求和程序。无论是现役军人还是其配偶,在处理离婚问题时,都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