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应如何处理?
我有一处商业房产,这房子折旧还没提完呢,现在打算对它进行改扩建。我就想搞清楚,在这种固定资产没足额提取折旧的情况下进行改扩建,在税务和财务上该怎么处理才符合法律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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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中,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情况时有发生,下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您详细介绍处理办法。 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果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通俗来讲,就是把旧房子没提完折旧剩下的价值,加到新建房子的成本里,然后重新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来计算每个月该提多少折旧。 如果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也就是说,因为改扩建让房子功能更好了或者面积更大了,那么就把改扩建花的钱加到原来房子的价值里,然后重新算折旧。要是改扩建后房子还能用的时间比税法规定的最短时间还短,那就按照实际还能用的时间来算折旧。 例如,企业有一栋厂房,原本入账价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现进行推倒重置,新建厂房成本2000万元,那么新厂房的计税成本就是(1000 - 300)+ 2000 = 2700万元,后续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若只是对厂房进行升级改造,花费200万元,就将这200万元并入原厂房计税基础,再重新确定折旧。 总之,企业在处理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未足额提取折旧前的改扩建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和财务处理,以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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