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性骚扰未遂该如何判定?
我遇到有人对我有性骚扰的举动,但好像没完全得逞。我不太清楚在刑法里,这种性骚扰未遂的情况是怎么判定的,想知道判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以便确定对方是否构成性骚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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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里,性骚扰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不过与之相关的罪名可能涉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等。要判定性骚扰未遂,得先明白未遂的法律概念。 所谓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就性骚扰相关犯罪而言,“着手实行犯罪”意味着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进行搂抱、亲吻、抠摸等具有性侵犯性质的行为。 “未得逞”指的是犯罪人的行为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比如,行为人想要对他人进行强制猥亵,但因为被害人反抗、旁人制止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猥亵行为,这就属于未得逞。 在判定性骚扰未遂时,关键在于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以及未得逞是否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像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动作、言语,以及当时的具体环境等。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行为人有实施性骚扰相关犯罪的意图,并且已经开始实施相关行为,但因意外因素未能成功,就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未遂。 对于未遂犯,根据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判定性骚扰未遂对于准确量刑和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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