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加班费时效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之前经常加班但公司没给加班费。现在我打算离职,想追讨之前的加班费,可又担心过了时效。我想了解下法律对加班费时效问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还能去追讨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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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额外报酬。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就会涉及到追讨加班费的时效问题。 时效在法律上指的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在加班费追讨方面,它决定了劳动者能够在多长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加班费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如果要追讨加班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比如,每月工资发放时,劳动者发现当月加班费未支付,从此时起一年内就可以申请仲裁追讨该月加班费。 不过,该条法律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所以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追讨加班费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随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然而,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就需要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追讨加班费。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应当及时关注自己的加班费支付情况。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应尽早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要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加班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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