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


办理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是一项严谨且重要的工作,它能保证出纳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同时也明确了交接双方的责任。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办理出纳工作交接手续的具体步骤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交接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作为移交人,要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接下来是正式的交接环节。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明确了出纳工作交接的法定要求和监交人员的职责。此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做了详细规定,为出纳工作交接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总之,办理出纳工作交接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避免因交接不清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