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该怎么处理?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其处理方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以及处理规则。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比如抵押、质押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抵押人等有关于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比如,约定了先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先处置抵押物等,就遵循该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等进行处置,用处置所得来实现债权。只有在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 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对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等进行处置来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第三人或者保证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他们就取得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就是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他们代为偿还的款项。 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时,债权人应当先查看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再根据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来确定实现债权的方式。这样才能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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