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发生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置?


当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时,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置: 首先,要及时报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其次,要保存相关证据。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患者一方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与医疗事故相关的各种证据,比如病历资料、检验报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诊所也有义务妥善保管病历等资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然后,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接下来,是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相关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 最后,关于赔偿问题。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诊所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执行。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