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续违法行为有多个发生地该如何处理?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有个行为是连续发生的,而且在好几个不同的地方都有发生。我不太清楚这种连续违法行为在多个发生地的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处理的,是每个地方都能管,还是有特定的处理方式?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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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续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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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连续违法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但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出于同样的想法,连续做了好几个类似的违法事儿。 对于连续违法行为多个发生地的管辖问题,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例,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意味着当连续违法行为在多个地方发生,多个行政机关都对这个违法行为有管辖权时,一般是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来处理这个案件。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如果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比如说,A市和B市的行政机关对一个连续违法行为的管辖权产生了争议,那么它们可以先自己商量由谁来处理,如果商量不下来,就需要找它们共同的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来决定到底由哪个地方的行政机关来处理这个案子。 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不同地区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出现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的情况,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所以,当遇到连续违法行为有多个发生地的情况时,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来确定具体由哪个地方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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