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案件不同地区警方立案该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案件在不同地区的警方都立了案。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该怎么处理,是由哪个地方的警方来负责这个案子呢?会不会出现两边都不管或者都争着管的情况?我很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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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同一个案件被不同地区警方立案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过我国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则。 首先,我们要明白地域管辖这个概念。地域管辖就是指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当出现同一个案件不同地区警方立案的情况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说,一般是由最先受理这个案件的警方来继续处理该案件。 如果不同地区的警方在管辖问题上存在争议,那么就需要协商解决。根据上述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所以,即便出现同一个案件不同地区警方立案的情况,当事人也不必过于担忧,法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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