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证据未移送该怎么处理?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发现有些关键证据没有移送。我很担心这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是由谁来负责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具体的办法和流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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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的移送至关重要,它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基础。证据移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将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按照法定程序移交给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证据未移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证据未移送,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及时地移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果侦查机关未履行该义务,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充移送。 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角度来看,如果他们发现有证据未移送,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他们可以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提供证据线索,请求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移送相关证据。 若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补充移送证据,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查起诉工作。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将此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以确保证据能够及时、全面地移送,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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