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劳动者是否有赔偿?
我在单位的第一次劳动合同马上到期了,单位通知我不打算续签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单位给我一些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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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劳动者是否有赔偿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单位主动不续签,或者单位降低劳动条件(比如降低工资、减少福利、增加工作强度等)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单位就需要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结清工资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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