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执行案件所花的钱该怎么处理?
我有个案子到执行阶段了,听说执行局执行案件会产生一些费用,我不太清楚这些费用该谁出,是我出还是对方 出,又该怎么支付呢?心里挺没底的,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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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局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处理方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执行费用这个概念。执行费用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它主要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比如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这表明执行案件是需要交纳申请执行费的。而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不需要先交申请执行费,而是在执行后再交。
对于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通常是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那么评估费就由被执行人出。因为执行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引起的,所以让被执行人承担这些实际执行费用是合理的。
另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执行费一 般是由被执行人负担的。如果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对于申请费的负担可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来决定。
总的来说,执行局执行案件所花的钱,申请执行费一般先由申请人申请执行后交纳,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费用通常也是由被执行人承担。当然,如果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费用的承担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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