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在处理涉及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通俗来讲,就是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是自愿结婚。 对于这部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和正常登记结婚的婚姻处理方式基本相同。如果双方要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双方需要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订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处理相关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按照离婚来处理,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是参照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也会有所区别。比如在财产分割上,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在子女抚养方面,同样要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确定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 总之,处理涉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关键在于确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其形成的时间,然后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解决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