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金额不一致该怎么处理?


在招投标活动中,当出现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的法律性质。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它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约束力。而施工合同则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就项目的具体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达成的书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就包括了合同金额。 如果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金额不一致,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种情况是,施工合同金额高于中标通知书金额。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变更,比如工程范围的增加、设计变更等导致费用增加,并且双方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这种金额的变化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没有合理的变更理由,招标人擅自提高合同金额,要求中标人接受,这就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有权拒绝,并要求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金额签订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施工合同金额低于中标通知书金额。同样,如果是因为合理的变更,如工程范围的减少等原因导致金额降低,且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这种情况是允许的。但如果是招标人以不合理的理由压低合同金额,强迫中标人接受,这也是不合法的。中标人可以依据招投标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按照中标通知书的金额执行。 当出现金额不一致的争议时,双方首先应该进行友好协商,查明金额差异的原因。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相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施工合同等都是重要的证据。 总之,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应当遵守招投标法的规定,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和履行合同,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