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背叛离婚后孩子该如何处理?


在妻子背叛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关于孩子的处理主要涉及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等方面。 首先是抚养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如果母方存在患重大疾病或传染病且影响共处、虽具抚养能力却未尽责(父亲主张抚养)、其他不可协调因素导致无法与母方同住等情况,孩子可随父亲。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比如双方的经济能力、居住环境、教育背景、陪伴孩子的时间等,哪一方更能为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抚养权就更有可能判给哪一方。即使妻子有背叛行为,也不必然就失去孩子抚养权。 其次是抚养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且,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比如孩子生病需要大额医疗费用等情况,抚养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最后是探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例如,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不良嗜好,可能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相关概念: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 ,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