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该怎么处理?

我之前给对方发出了一个承诺,之后又反悔想撤回承诺,就发了撤回通知。但后来发现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对方那里了,现在我很担心,不知道这种情况法律上会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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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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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领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承诺生效时,合同通常就成立了。而撤回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又反悔不想让承诺产生效力,从而发出撤回的通知。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这一规定是为了平衡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对于要约人来说,当他收到有效的承诺时,就有理由相信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可能基于这种信赖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而对于受要约人,赋予其撤回承诺的权利,是考虑到他可能在作出承诺后发现一些新情况,需要改变决定。 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承诺已经生效,合同通常也就成立了。因为要约人在收到承诺时,有理由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并且基于这种信任安排自己的事务。此时,受要约人不能因为自己的撤回通知晚到而主张承诺不生效、合同不成立。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同意受要约人撤回承诺,那么可以视为双方通过新的合意解除了已经成立的合同。这相当于双方重新就合同是否成立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新的一致。但这种情况是基于要约人的自愿同意,而不是受要约人单方面的权利。 如果受要约人因为撤回承诺通知晚到而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受要约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赔偿要约人因相信合同成立而遭受的损失。 总之,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受要约人若不想履行合同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要约人同意撤回,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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