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生医疗事故后应该如何处理?

我前段时间在医院看病,感觉医生的治疗方式有问题,后来病情不但没好转还加重了,怀疑可能是医疗事故。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做,是先和医院协商,还是直接走法律程序?想了解发生医疗事故后正确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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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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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首先是报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接着是收集、保管好相关证据。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处理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此外,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之后可以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纠纷。一是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可以就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自愿进行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二是行政调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三是诉讼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循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要保持冷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积极配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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