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同种漏罪数罪并罚案件该如何处理?


在探讨新型同种漏罪数罪并罚案件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漏罪则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 对于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当涉及漏罪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而对于新型同种漏罪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会面临一些特殊的考量。传统的数罪并罚理论对于不同种数罪的处理有较为清晰的规则,但同种漏罪的并罚相对复杂。因为同种犯罪的量刑往往在同一幅度内,如果简单地进行并罚,可能会导致量刑过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处理新型同种漏罪数罪并罚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要保证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不能因为漏罪的发现而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过度加重刑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以及前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来决定如何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则。例如,如果前后同种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关联性,可能在量刑时会适当考虑整体情况,而不是简单地累加刑期。 此外,司法实践中也会参考以往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保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对于新型同种漏罪数罪并罚案件的处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模式,而是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和裁量。这样才能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