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招标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该如何处理?


在招标活动中,承诺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规定了投标人作出承诺的有效时间段。然而,当2024年的招标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时,这可能会让招标活动的参与各方感到困惑。下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来看,招标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即招标人邀请潜在投标人向其发出要约。而投标人的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是承诺。虽然民法典没有专门针对招标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的直接条款,但可以适用关于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一般规定。 当招标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时,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如果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约定,在对话结束时要约即失效;对于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在招标场景下,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判断合理期限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不同的招标项目复杂程度不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也会有很大差异。比如,一个大型的工程项目招标,涉及到大量的技术方案、预算编制等工作,投标人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准备;而一个小型的办公用品采购招标,所需时间则相对较短。二是送达投标文件的时间。如果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现场递交投标文件,那么需要考虑交通等因素对送达时间的影响;如果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还需要考虑物流所需的时间。三是招标人进行评标和定标的时间。招标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确定中标人。 如果招标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投标人可以主动与招标人沟通,询问招标的进展情况。若招标人无故拖延,且给投标人造成了损失,投标人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要求招标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此外,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也可能对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有一定的规范。例如,一些地方规定了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之间的最短时间间隔等。招标人应当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进行。 总之,当2024年招标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时,各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招标相关的各项工作。如果出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